律师解析:在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且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,仍有可能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事实。 例如,当事人可以提交转账凭证、寻找并推荐相关证人提供可信证词、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交流过程中的言辞内容、或者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电子数据作为辅助证据,以便更好地阐述借款的真实状况。 若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难以独立搜集上述证据,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其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。 人民法院将会对所有呈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和核实,以确保所认定的事实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客观性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: (一)当事人的陈述; (二)书证; (三)物证; (四)视听资料; (五)电子数据; (六)证人证言; (七)鉴定意见; (八)勘验笔录。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 |